狗出错,狗主人无过错应不应该担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划定,饲养动物致害合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就是说,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饲养人不管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通过一个小案例为您详细分析其中的法律原理。
王志生系海安县海安镇孙庄村15组养鸡户。
2014年11月22日早晨,王志生起床后,来到屋后鸡舍给鸡喂食。
打开鸡舍门,王志生大吃一惊,只见鸡倒下一大片,到处是死鸡的血,两只狗在鸡舍里吼鸣。
王志生赶快退出鸡舍,拨打了110。
警方到场后,请来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捉住一只狗,另一只狗则逃脱抓捕。
警方入行了全程视频录像,录像中鸡舍遥端有一漏洞。
事发后,各方当事人对漏洞系原先存在,仍是狗入出鸡舍撕咬形成,说法不一。
警方经由3个多小时向周边群众查访,找到同村相邻村民小组74岁的张某(男)。
在警方出示证据后,张某只得承认涉事狗为其所养。
据张某陈述,其饲养的两只狗为白色萨摩耶犬,一只狗散养,一只狗拴狗链;前晚,拴养狗摆脱锁链;其饲养的狗之前亦有钻他人鸡窝的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菏泽废电缆回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均对动物致害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回责原则。
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要求被告的过错,也不要求原告对被告的过错入行举证和证实。
如被告想减免责任,要证实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划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实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一般以为,只有在被侵权人实施窃取他人饲养动物或者动物饲养人,治理人已经对特定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可能发生的危险予以警示,并已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被侵权人仍旧在未经答应的情况下擅自入进该特定场所等极端情况,才能够视为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并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的赔偿责任。
重大过失主要是被侵权人对他人动物实施挑逗,殴打等行为,造成自己损害的情形。
该案中,被告张某以鸡窝漏洞要求认定原告王志生存在过错,入而为自己的赔偿责任"减负”。
然而,双方当事人对漏洞如何形成意见不同一,且张某并无证据表明损害发生前漏洞已存在。
况且,即便漏洞事前存在,只能说其为损害的顺利施行创造了一定便利前提。
前提不即是原因,前提上升为原因去去要附加额外因素,良多时候附加因素作用更大。
因而,不能认定漏洞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王志生对张某的狗并未实施窃取,挑逗,殴打等行为,不存在认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特定行为。
综上,被告张某声称的漏洞不能进级为减免责任事由,其"减负”主张不能成立,应赔偿原告王志生全部事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