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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公司律师提醒您这些人是不得担任辩护人

发布时间:2019-01-21点击量:64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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