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借条和收条都有什么法律效力
"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在日常糊口,贸易去来或经济流动中常常会使用到,这些字据相称于一纸合同,不能不慎重对待。
作为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实现债权,债务了债的主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实对象。
不外,由于人们各种不规范的做法,"借条”,"欠条”和"收条”常常会惹来麻烦,甚至惹来官司,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遥胜亡羊补牢。
条据只有规范,缜密,明确,才会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
一,"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鸣法。
"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去去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明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
借条是证实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
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
如果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哀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
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哀求。
对于借款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划定,最高不得超过 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第9条的划定,公民之间的按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按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 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在书写”借条”时,应留意几个题目:(一)要弄清晰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晰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进,财产等个人情况。
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身署上真名。
签名即是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即是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二)"借条”最好能商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三)"借条”必需能清晰记述借贷的事实。
内容表达不清,或数量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
借款数量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
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实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实款项已经交付。
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实,因此,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正当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题目。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如借款人在商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划定,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越日起开始计算,为2年。
出借人可以自商定清晰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超过2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诉讼哀求;如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借款人催讨债务,则构成诉讼时效间断,自出借人催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受法律保护。
在催讨债权时,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晰:某年某月某日谁向谁催讨借款,并让借款人签名确认催讨事实;有些"借条”没有商定清晰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公道期限内返还欠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越日起计算两年。
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合用诉讼时效间断的划定。
但《民法通则》137条划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因为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清偿权关系是由于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
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
而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因为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朴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由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难题。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需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假如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入一步证实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欠条”产生的原因有良多, 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良多时候,"欠条”去去是对双方经济去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留意的事项之外,还要留意写清晰"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
由于,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实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实欠款的正当性,写清晰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正当性。
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因为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
再如,案例"爱情欠条”要不要还。
黄辉和李娟相识了2年多,但前段时间,黄辉结识了新女友,忽然提出分手,这让李娟难以接受,其突然想到黄辉写的"爱情欠条”,我黄辉,与李娟感情甚好,将在明年与其完婚,结为伉俪。
如果我不珍惜李娟,与其分手,将向其支付20万元的欠款,特此声明。
在李娟望来,她并不是真正想要欠款,只是但愿以此"要挟”其归心回心."笔者提醒:"爱情欠条”没有法律效力。
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不可以有强制性,而这样的"爱情欠条”显著违反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
通常情况下,"欠条”去去附有一份基础合同,基础合同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佐证清偿权的正当性。
从另外一个角度往理解,"欠条”实际上证明清偿权人已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债务人却没有及时履行基础合同的付款义务。
不单是一般的合同履行后结算时可以打"欠条”,菏泽变频器维修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劳方也可以要求资方打工资"欠条”。
2006年10月1日前,工资纠纷去去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来对待的,这就意味着必需先经仲裁程序,才能入进法院的诉讼程序,程序会相对复杂繁琐,这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跟着工资纠纷案件的增多,也为了劳动者更好更快的催讨到工资,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划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哀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这样,劳动者催讨工资就可以凭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了,程序也就大大的简化了。
债务纠纷要留意诉讼时效,"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实,都要留意诉讼的时效性,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别,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合用上则是有明显区别的。
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债务人在商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划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间断。
假如债权人在诉讼时效间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2年。
由于,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若在先前的经济去来中,有书面合同商定了迟于"出具欠条”之日后的某个日期付款的情形除外),故债权人应当在欠据出具之越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商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题目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商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刻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划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间断。
假如供方在诉讼时效间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
该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答复。
假如权利人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合用诉讼时效间断的划定,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情况是,关于不决履行期限的合同,如债务人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当然,如有证据证实欠条是借贷关系的凭证,也可以作为借条来认定。
三,"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
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仍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明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
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需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需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
"收条”一般也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平等形式的合同。
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条”的目的在于证明一种已单方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不能用收条来代替。
借条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清偿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商定向出借人回还借款或物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收条”与"借条”完全不同,单独的"收条”只能证实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实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甲 给乙,乙开具了"收条”给甲收执。
后来,乙不还钱,甲凭着"收条”把乙起诉到法院,乙不承认 一事。
结果法院判决甲败诉。
甲在此案中败诉的理由很简朴,在乙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单是一张"收条”是不能证明"乙欠甲的钱”这一对象的。
因此,"收条”和"借条”是不可以乱套用的。
另外,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中,支付货款或用度一方也经常会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发票”与"收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发票”比起"收据”是更为正式,规范的凭证。
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流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无论从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角度来望,仍是从增加国家财政税收的角度来说,在正式的交易中,买方在支付货款(用度)时都有必要要求对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