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而出台的法规
日前,为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我省近日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同时,还将加强对各类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侵权行为。
其中提到,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档案。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纠正一批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意见》提出,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完善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建设水平,将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统一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国有、集体企业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交易。
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严格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清理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防止和减少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我省还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要依法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通过法律监督程序或国家赔偿程序坚决依法纠正。
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意见》要求,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标准、范围,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同时,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济宁网站建设推动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信息公开机制。
妥善处理各类经济主体间的经济纠纷。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不论企业规模、性质,均应视其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妥善处理各类经济主体间的纠纷,重点妥善处理好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等各类经济主体间的投资经营纠纷,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
准确把握有关司法政策。严格区分合法的劳动、投资收入与违法所得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业务交往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执法。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的,要加强研究分析,慎重妥善处理,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
《意见》明确,加强对司法及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对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要重点监督并切实加以纠正。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商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针对国土、水利、环保、林业等重点领域,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费用征收、行政处罚等职责,督促有关国有单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确保国有、集体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或受到侵害后得到补偿。
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档案,加大采集力度,汇总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江西”网站,并依法公示。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同时,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各设区市建立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实现与省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贯彻落实国家发布的多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推动各地各部门将信用信息查询嵌入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的流程中,将联合惩戒应用到重点领域的监管、服务环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