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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房产分割方式

发布时间:2018-12-09点击量:46

近年来跟着我国各地房价的一路飙升,房屋已成为大多数市民的最重要的资产,也成为当事人在离婚时最关注的题目。


   本文结合房屋购买的时间,出资人,付款方式,取得产证时间,产证所登记的权利人等因素对于各类房产的分割初步做一个较为全面的总结,但愿对于要离婚确当事人有所裨益。


   鉴于房产分割题目较为复杂,建议当事人在起诉前带好相关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免影响准确判定。


   一,婚前购房1.婚前一方购房,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房屋的分割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应明确产权,为婚前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由于婚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就完全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该房屋增值部门应完全回购房一方所有。


   对于上述房屋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分割。


   2.婚前一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产证房屋的分割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为支付首付款并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要明确权益,固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权益,即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资还贷,仍是用双方工资还贷。


   但假如一方确能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则该部门还贷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要明确债务,由于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按揭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好比夫妻一方婚前以1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50万元,贷款100万元,2011年夫妻双方要离婚,该套房屋市价为380万元,已还贷款60万元,未还贷款为40万元,则该套房屋夫妻未购房一方可以分得(60÷2)=30万元。


   取得屋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屋子的一方30万元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回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3.婚前一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的分割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目前上海法院的实践多以为系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这一题目的实质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屋权属有无关系的题目。


   产权证固然是物权凭证,是证实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仍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种情况。


   究竟,财产期待的权益是在婚前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


   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决不意味着婚前个人财产转形式上在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要明确权益,固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要明确债务,由于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按揭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4.婚前双方购房,支付首付款,房产证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的分割实践中还会泛起以下情况:男女恋爱期间感情不错,婚前商议买房。


   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


   到离婚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即使另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实其出资行为,法院会认定该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无法判决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的。


   因此,在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这一题目上一定要慎重,以免今后发生纠纷。


   但另一方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并且另一方有证据证实其出资行为的,应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产证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的分割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二要明确权益,固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要明确债务,由于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菏泽变频器维修,因此剩余的按揭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6.婚前双方购房,双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的分割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要明确产权,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同时也表明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因此不管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仍是夫妻双方名下都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要明确债务,由于这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揭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分割财产时应将剩余的按揭贷款扣除。


   好比夫妻双方于婚前以1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50万元,双方父母各出资25万元,贷款100万元,2011年夫妻双方要离婚,该套房屋市价为380万元,未还贷款为80万元,则该套房屋夫妻双方的权益为380-80=300万元,夫妻双方分别可以分得(300÷2)=150万元。


   取得屋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屋子的一方150万元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回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7.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的分割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题目的意见》第13条之划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如未商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二,婚后购房1.夫妻婚后购买房屋的分割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要明确产权,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管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仍是夫妻双方名下。


   二要明确债务,由于这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是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的,按揭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取得屋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屋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贷款后的实际权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回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2.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的分割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可以参照第一种情形。


   由于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取得屋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屋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贷款后的实际权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回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3.双方购房,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的分割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假如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假如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题目的解答(一)》第5条之划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处分,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门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实父母出资时的书面商定或声明,证实出资人明确表示向乙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门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要明确权益,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共同还贷部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第二种情形的夫妻双方共同房屋的权益。


   三要明确债务,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剩余按揭贷款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属于第二者情形的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取得屋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屋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贷款后的实际权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回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4.婚后购买,产证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分割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假如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家庭共有财产,在产权登记中未商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假如房产证只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题目,上海高院《民事法律合用问答》2005年第3期题目六答复,应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


   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5.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之划定,对于上述房屋应当认定为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其他房产分割纠纷1.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的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之划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回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尺度价购买的拥有部门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2.涉及他人房屋的分割夫妻双方与他人(未成年子女除外)共同所有的房屋,应该另案处理,但若案外人仅享有栖身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不影响该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


   3.婚后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的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取得产权房的分割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福利,单位补贴取得产权房,但同时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的,因为该方对此房的获得具有较大贡献,且其将来择业的自由会在服务期内收到限制,因此,夫妻离婚时,因服务期题目导致房产权利受影响的事实尚未发生的,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尚存服务期的是非,夫妻共同糊口的时间,适当多分给签有服务期协议的一方。


   房产作为婚姻家庭中很重要的一个财产,不管是婚前购房仍是婚后购房,在离婚的时候围绕房产分割而产生的纠纷老是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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